云南: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近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十二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安排部署。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针对云南省实际,专门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将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等。 《实施意见》提出,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云南省政府和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协调机制。 此外,为保护云南省野生动物资源、守护云南省“动物王国”桂冠、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实施意见》还提出,云南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共同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作者:刁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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